委员提案建议增设“噪声污染罪”!谁破坏环境就要谁买单
交汇点讯 “噪声污染、破坏草原应当单独定罪。”8日,参加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联组会议的省政协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沈永明认为,环境问题引发舆情讨论,百姓渴望长久的环境健康的愿望日渐迫切。眼下,除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之外,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环境恶化的惩治工作承担着重大责任,纵观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环境犯罪在立法上亟待改进。
沈永明
我国刑法目前将环境犯罪的大部分条文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与此章其他罪名所侵害的法益不相统一。除了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集中规定,其他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却分散在各个章节之中,罪与罪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编排自成体系,将具体罪名分成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将“环境犯罪”放入一小节中规制辅以夹杂在其他章节中的立法方式,使得环境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不足,与现代社会环境污染现状与环境刑事治理紧迫性不相符合的。此外,就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现有的保护范围远远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以草原环境为例,草原占我国国土面积的33.6%,但近年来,我国草原面积不断减少,沙化严重,导致各地沙尘暴肆虐。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在对环境犯罪的主观归责上只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归责原则,但在实践中,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认定较为困难,在环境污染相隔时间长、企业实施污染行为等情形下,要求认定污染者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证明难度大,使得这些行为难以入罪。
沈委员提案建议:一是新设“侵害环境罪”一章,提升“环境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阶。将“环境犯罪”的罪名独立成章,并将分散在现行刑法各章节中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可以体现环境犯罪客体的独立性和环境犯罪的特定危害性。二是在刑法中适当增设一些环境犯罪的新罪名,建议在立法时增设破坏草原罪、污染海洋罪、噪声污染罪等等,酌情填补一些新型个罪。三是应将罚金刑作为环境犯罪的主刑。对于所有的环境犯罪一概采取罚金的形式让其接受刑罚处罚,并让犯罪人以不被剥夺自由的方式回归社会,弥补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失。将罚金数额细化,额度应确定统一标准,对于总金额可以适当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能过分高于这个数额。最后,减少自由刑和罚金刑并处的刑罚模式。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污染和破坏环境后果轻微的环境犯罪,只规定单处罚金,对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环境犯罪才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并处的刑罚措施。如此规定,既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又可以为修复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交汇点记者 范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