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沈永明:“精神赡养”要尽快立法
交汇点 作者 范晓林 2017-02-09 22:55
交汇点讯 近年来,有两类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一是老年人因为孤独而通过拨打110 找民警“陪聊”;二是老年人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其诉请不是“赡养费”,而是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为此,省政协委员、365彩票app老版_365速发国际平台坑人_bt365无法登陆江苏省直综合委员会主委沈永明提案建言,应尽快在我省推行精神赡养立法。
沈委员告诉交汇点记者,目前我国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一成,空巢老人占4成多。以江苏省最新统计的1579 万老年人计算,我省独居老人数高达157.9万,空巢老人数高达661.6万。按照这样的速度预测,在未来的10年里,我国“空巢家庭”将成为老年人甚至中年人的家庭主要形式,所占比例可能达到 90%以上。“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将成为很多老年人寂寥生活的真实写照。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家庭、社会和政府用各种方式(物质的、精神的)去满足老年人的合理正当的精神需求,使老年人保持持续完好的精神状态,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精神赡养的行动主体不仅仅是家庭,还包括社会和政府。
“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还是法律义务?沈委员建议,推进老年人精神赡养在立法理念上需要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8 条(即人们常说的“常回家看看”条款)在修订时,产生了极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有些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义务不应入法,进而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提出了质疑。但我们认为,重视情感和心理支持关乎老年人健康和生活质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样的规定具有促进子女定期探望老人,实现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作用。同时,立法形式上,宜采用一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相结合,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其次,设立列举性条款规定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应当增加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主要为:1、儿媳和女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法律允许儿媳和女婿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2、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应满足被抚养人的精神需求,维护精神权益,承担精神赡养义务。
沈委员还建议可以向欧洲一些国家学习,明确赡养人对老年人“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同时,在确定赡养人看望父母的周期时应综合考虑时间、空间、情感、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因素。对于“看望或问候”,也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最佳的履行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是电话、短信、书信以及视频聊天等。
交汇点记者 范晓林